寫我的看法前,我想我得先自我介紹一下我自己的背景,這樣大家看到我的看法時,才會瞭解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想法。
我是一個自小就在高屏長大的獵人,也是瀕危物種保育工作者和生態學術研究者。我自小學就抓鳥、抓魚、設陷阱,大了之後從事鷹獵(falconry),甚至發行過臺灣唯一一份鷹獵刊物。到美國之後也打鹿、打鳥、放鷹,之後到夏威夷工作則迷上閉氣潛水(freediving)射魚。
我自1980年代初就被「馴化」,進入野生動物研究這一行,裴老大算是我的大師兄,我主要研究島嶼動物和從事瀕危物種復育,說起來我是臺灣第一個運用無線電系統追蹤野外蘭嶼角鴞、梅花鹿和臺灣黑熊(不要懷疑,去問 黃美秀 老師就知道)的人,在美國唸研究所的題目是棲地破碎化對島嶼森林猛禽的影響,前幾年在夏威夷從事瀕危島嶼鳥類的復育工作,不過這種鳥最後還是絕種了。目前我又回到學校系統當老學生,準備到加勒比海的玻多黎各研究一種瀕危的鴿子。
不過我還沒完全「家畜化」(domesticated),因為我還在狩獵。許多人因為道德及宗教的因素反對狩獵,因為它終究種是「血腥的活動」,因為這個活動會把其他動物殺死。我並不是什麼狩獵的哲學家;我只是一個實行者,我從不質疑狩獵有什麼「對」或「錯」,因為狩獵自我小時候就是我生活的一部份,也是我獲取動物性蛋白質的一種方式。我儘量不浪費地吃掉我獲取動物,我也儘量只殺我要吃的動物,我的牆上從沒有掛過一件我所殺的動物一部份,甚至連一張照片也沒有,因為我個人認為死亡沒有什麼光榮可言,我也從沒自殺戮中得到快感,我殺只是因為我要吃。
對那些一定要有哲學基礎來證明狩獵是正當的人,我想美國狩獵作家Ed Zern的散文或Haward B. Wescott 和Jose Ortega 及 Gasset 所著之「狩獵的沉思」(Meditations on Hunting)所散發出的熱情哲學要比我寫的要好得多了。
對一定要在科學上證明狩獵是違反保育原則的人,我認為狩獵和農耕或其它生產方式都是自然資源利用的型式之一,適度管理的收獲野生動物,其資源利用的永續性甚至超過因應吃素需要,而變更開墾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因為農耕基本上澈底改變水文、地質、土壤結構及依附其存活的生態系,而依物種生態原則管理的狩獵,只是從生態系中的獵物物種族群中移除某些個體,基本上減低獵物族群對棲地承載量的壓力,對物種及棲地的永續性反而有幫助。我們可以從現代和歷史角度來觀察,凡是仍以原始採集狩獵為生的民族,其居住所在地的生物多樣性通常較高,而一個民族或地區一旦由採集狩獵為生轉為農業或工業,該地區生態系就會遭到嚴重破壞。狩獵;人與生態系是互相依賴的關係,是一種類似掠食獸和獵物由下而上(bottom up) 的食物鍊型式。農、工等集約生產方式;人成為生態系的資源掠奪及破壞者,類似一種移除高級掠食獸後,中級掠食獸(mesopredator)壓制機制釋放(release)後的,由上而下的食物鍊型式。到商業,服務業等資本主義行為成為人類生產方式的主流之後;人類基本上是地球生態系一種超級病菌或寄生物種的生態角色(niche),商業和服務業所衍生的商品包裝、配送運輸、儲存、行銷等非直接資源消費,對地球生態的衝擊更是史上未見的。所以狩獵並沒有什麼「對」或「錯」,但卻有「好」或「壞」,因為以換取貨幣而行的商業性狩獵,基本上只是寄生體系的一環,已不是掠食獸和獵物由下而上(bottom up) 的食物鍊關係。
好啦,現在進入主題,既然討論的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自用狩獵修正案,我們應該先探討保育到底是什麼?底下我在Google上找了幾個和各位分享:
保育 -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Conservation - From section 3(3) of the Federal Endangered Species Act: "The terms "conserve," "conserving," and "conservation" mean to use and the use of all methods and procedures which are necessary to bring any endangered species or threatened species to the point at which the measures provided under this Act are no longer necessary. Such methods and procedure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all activities associated with scientific resources management such as research, census, law enforcement, habitat acquisition and maintenance, propagation, live trapping, and transportation, and, in the extraordinary case where population pressures within a given ecosystem cannot be otherwise relieved, may include regulated taking."
Conservation - 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Forests and Range: "The management or control of human use of resources (biotic and abiotic) and activities on the planet, in an attempt to restore, enhance, protect, and sustain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a desired mix of species, and ecosystem conditions and processes for pres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Conservation - National Parks of Canada: "Careful pre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processes and biodiversity of the environment."
不過不論保育如何執行,我想自然資源保育的目的是資源的永續利用,"禁止使用"只是管理稀少資源方法中的一種階段性的選項,不是目的。
美國亞種遊隼(Falco peregrinus anatum)的保育過程就是很好的例子。在經歷1960至1990年代包括禁用有機氯農藥、禁採野生遊隼(圈養繁殖個體一直未受限)及圈養繁殖野放的努力。美國亞種遊隼已於1999年自美國瀕危物種名單除名,並於近年來陸續在西部各州開放採捕以為鷹獵之用。
我也認為管理比禁止更能達到資源保育的目標,一項活動一但由於禁止而地下化,資源管理者就無法確實掌控資源現況及利用的強度。國內禁止狩獵活動已將狩獵推向地下化,而地下狩獵活動已嚴重危害瀕危物種的存活,獵人的權益及國家可用於保育瀕危物種及管理可收獲物種的稅基。
中華民國是一個依憲法立國的世俗化國家,不是一個政權天授的宗教國家,管理自然資源應依據該資源的生態學原則施行,管理政策規範應以客觀的科學數據模式為依據,以永續利用為目標,不應憑依個人主觀的宗教信仰或喜好制定。最終資源政策有關資源分配及利用方式,雖以多數決議為依歸,但在不妨礙永續資源利用的前提下,應顧及少數群眾個人或文化上的需求。
此外使用自然資源應秉持使用者付費及專款專用原則。獵人或釣客若能遵守及配合這個原則,則類似美國各州的狩獵許可費及聯邦的Pittman-Robertson Federal Aid in Wildlife Restoration Act 、Dingell-Johnson Federal Aid in Sport Fish Restoration Program自所有狩獵及釣具收取10%稅款,專款專用於野生動物及淡水魚類保育的經費法案也許就可產生,而不會有裴老大擔心貓熊來臺搶走保育經費的疑慮。
在野保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十七條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前項費用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從野保法這幾條條文來看,野保法已有類似構想,我想國內保育界及野保學界何不順勢而為呢?
另外野保法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十七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由此看來,劃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區域本就是地方主管機關的職責,國內保育界及野保學界應該做的是如何把資源永續經營的理念、制度趕緊建立,而不是反射性的先禁止再說。
再來第十八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完這條後,大家想想這幾年來台灣獼猴和農民的衝突,再看看聯合報記者陳紹聖2008.05.28這兩張在玉山南二段塔芬谷的新聞照片:
我想論壇上許多野生動物專長的朋友應該可以看出端倪吧?以動態生態系平衡及維護演化過程為導向的新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方式來看,第二張照片給我們什麼警訊呢?
最後我要再強調的是自然資源保育的目的是資源的永續利用,"禁止使用"只是管理稀少資源方法中的一種階段性的選項,不是目的。重要的是經營管理。目前整個野保法中完全看不到這個元素,整個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只談怎麼禁止,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只談到圈養個體的管理,完全看不到野外族群的管理和願景。整個野保法也看不到類似美國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那種對主管機構法制化的瀕危物種復育強制力 (to bring any endangered species or threatened species to the point at which the measures provided under this Act are no longer necessary.)。這些才是我們自命為保育人士的人要擔心的。
對我來說,這事件重要的不是開不開放或自不自用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制度建立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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