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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esday, February 14, 2017

台灣鷹獵文化暨猛禽保育協會針對熊鷹論壇擬對策 解文化、保育三角題之看法


前言
國立屏東科技大學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於103117日舉辦「2014熊鷹保育論壇」,邀請排灣和魯凱族部落頭目、保育主管機關、執法單位、學術界和保育團體,共商熊鷹的保育大計,以維繫熊鷹族群之永續同時兼顧原住民族傳統文化之保存。
屏科大野生動物保育研究所孫元勳教授根據中研院調查文獻指出,雲豹、黑熊以及熊鷹會威脅人類生命,對於原住民族有如敵人,卻也常化身為祖先神聖的形象;當獵人誤捕熊鷹,羽飾只獻給頭目配戴,或由頭目決定誰可以配戴,並且還需巫師以儀式安撫靈魂。
但隨著排灣、魯凱族傳統規範式微,熊鷹成了獵捕對象,目的是「市場需要」。文化質變,導致羽毛商品化,象徵尊榮的熊鷹飾羽,變成只要有錢,都可以買來配戴,甚至成了競奢目標,熊鷹因此遭受莫大的獵捕壓力。
孫元勳研究團隊20042008年的調查顯示,一年約有30隻左右的熊鷹,因捕捉而從野外消失。最明顯的案例就是,屏東一些地區已經看不到熊鷹了,僅剩台東還有一部分族群。這些熊鷹沒受獵捕,族群數應能保持穩定
孫元勳表示,應極度尊重部落文化,但也期盼部落能重建不犧牲熊鷹生命、只取羽毛的文化傳統,「這對熊鷹保育是很重要的一環,也是我們要推動的方向。」(環境資訊中心http://e-info.org.tw/node/102598)

台灣鷹獵文化暨猛禽保育協會針對熊鷹論壇擬對策 解文化、保育三角題之議題疑義
為了解並積極參與台灣熊鷹保育課題,本會也委託兩位當地會員及理事全程與會。
以目前本會會員過去飼養合法熊鷹個體經驗及採雛獵人告知,台灣熊鷹需要換完全兩次羽,因每一換羽需兩年時間;約四到六年齡才有繁殖的機會,每次一窩只下一蛋,且因育雛期長,每隔兩年才繁殖一次;因此臺灣熊鷹屬於典型封閉島嶼型小族群k selection繁殖模式,以族群生物學的角度來看;這類生物無法承受長期大量採集成體和亞成體的壓力。以族群存活分析(PVA, population viability analysis) 經驗來看,若以孫教授所估不超過1000隻個體的總族群量,及目前所估計,每年採三十隻成體和亞成體的壓力估算,牠們族群存活超過一百年的機率是非常低的。據本會目前的了解,其實屏東原住民所取得熊鷹羽,大部份已經是由中央山脈東側取得的。屏東熊鷹幾乎已達當地絕種” (local extinct) 狀態;可見南部熊鷹生存壓力已達極為嚴峻的地步。

由屏科大孫教授所公布的資訊;盜獵成及亞成個體取羽現在是熊鷹存活最大的威脅,所以保育熊鷹的重點應該專注在怎麼消除這個威脅,而不是把這威脅合法化,問題不在野獲取羽合不合法,問題在野獲取羽會威脅熊鷹的存活?所以要解決的是野外取羽,而不是野外取羽合法化的問題。但此次論壇網討論內容似乎皆以如何合法化野外取羽為主軸,例如: 想依野生動物保育法211條,可依據傳統祭儀所需申請狩獵,獵取熊鷹羽毛、孫元勳教授也認為,應探討合法捕捉管道不暢通之因,唯請合法申請捕捉,管理單位才有機會介入協助。

以技術層面看;原住民野外取羽,不是吊,就是夾,不然是打下來,全部是創傷性的收獲方式,要怎麼無害取羽?而且因需求的是初級飛羽,也就是鳥類飛行最主要的動力來源;就算沒有死傷,事後放掉,過程造成的緊迫及缺飛羽所造成的生存力降低要怎麼解決? 若由研究單位所提議:以"安全的方法"捕捉,取羽,甚至飼養一陣子再野放。這類研究監測測作業,研究人員常以「無害」作自我安慰的假設,但許多文獻指出:監測作業,就算是簡單的探視鳥巢,都可能對研究對象行為,甚至存活率造成影響,有ㄧ些海鳥,甚至繁殖成功率會減半,所以若繫放過程,變成採集過程,不但對研究對象可能有影響,甚至對自己研究的結果都可能造成扭曲。在沒客觀評估之前,合法野採的提議必須小心評估。以本會會員數十年來的經驗;羽毛有缺失的獵鷹表現明顯劣於羽毛完整的個體,長期關大籠而無適當體能訓練的個體,幾乎沒機會捕獲野外獵物,且無適當狩獵訓練之野獲個體極容易因緊迫罹患致命性腳底蜂窩性組織炎。若繁殖期間捕捉野生成鷹取羽或收容,極可能造成繁殖失敗棄巢雛死亡的情況。另外因熊鷹換羽慢,以無害取羽前提之下由羽管根部切斷,這可能需要長達兩年,羽根才會脫落再長出。若為強迫拔羽也可能傷及毛囊組織,造成永久缺羽,捕捉及強制取羽過程所造成之緊迫,也易造成羽毛產生餓斑,容易折斷,形同缺羽,這些都是我們必須評估考慮的。

以法律層面看,熊鷹在台灣是法定瀕臨絕種物種,如果可以開放非學術研究的收獲及干擾,這潘朵拉的盒子ㄧ開,以後如何防堵其他文化團體也援例要求收獲其他瀕絕保育類?整個動保法就不保了。以美國魚野署公佈數據為例;全美金鵰2011年約有兩萬一千隻,白頭海鵰2007年估計超過一萬一千對 (不包括阿拉斯加及加拿大) ,數量那麼大,繁殖力是熊鷹兩三倍 (每年下一至四蛋),而且還不是法定瀕絕物種,美國都不敢開放民族文化傳承性收獲野生活體了,臺灣這種封閉海島生態系的K selection 物種能這樣收獲嗎?如果要合法化野獲,以野生動物族群生物學角度來看,還不如由公私機構收獲特定數量低繁殖潛力的熊鷹蛋或巢雛,養成後,圈養繁殖,形成鷹羽庫,所有換毛鷹羽交主管機關分配。這比開放獵取高繁殖潛力的亞成和成體對族群的衝擊小多了,長遠反而更有幫助。美國復育白頭海鵰就是只採低繁殖潛力的蛋,而不碰繁殖潛力高的離巢成幼體。另外如何取得執行野採時的龐大監督行政資源更是很大的疑慮。

另ㄧ層面是,各界希望能幫助原住民維繫文化傳統,但原住民不能把維繫文化傳統當空白支票,與取予求,各界也要想出減量的方法!因為熊鷹絕種了,這文化也要絕跡了,無法減量,任何其他保育手段都無法挽回熊鷹滅絕的趨勢。

老實說;無法減量的話;就算有人工圈養還是無法滿足原民文化需求的,頭目、貴族都是世襲,只會越來越多,而熊鷹光棲地破壞就只會越來越少,再加上不適當的頭飾保存方式,哪來那麼多飛羽給文化消耗,還有商業的吹襲,鷹羽的飾品花樣越來越多,需求越來越大,甚至連鷹種都不挑了,目前鷹羽需求已擴散到數種其他猛禽。

談判本就要各退一步,政策本就要胡蘿蔔,棒子並下。我們必須認知:維護熊鷹族群才能維護族人傳統,熊鷹絕種了,傳統羽飾文化也要跟著滅絕。基本上,獵取野外熊鷹羽毛,嚴重違害熊鷹族群的存活並已違反野保法。由政府提供合法圈養羽源,禁絕自野外獲取應是政策的主軸。ㄧ但開放由使用人自野外獲得,就沒完沒了了。如果真心維護排灣、魯凱族的文化,原住民和保育界應當互相配合,找出雙贏的策略;但若以文化作為商業性操作的藉口,保育熊鷹絕對要擺在最高位階。


上圖: 當文化和商業沾上了邊,就會開始走味。排灣族新娘遮臉的大熊鷹尾羽扇是後期由南排發展出來,近年這風氣也傳入北部魯凱族,成為大冠鷲尾羽扇。下圖: 其他近來排灣鷹羽飾品,包括東方蜂鷹及鳳頭蒼鷹。

本會以保育野生猛禽為宗旨之一,對於台灣野生熊鷹的困境,我們也希望能題供棉薄之力;以下為:

本會針對此議題之看法與建議
針對熊鷹飛羽的需求要從兩個方面下手,第一是節流,首先要減少有熊鷹羽毛需求量的人數;建議由有熊鷹羽飾配戴傳統各民族及保育主管機關共同制定可以維持文化傳統,並減少熊鷹羽毛使用量的自主管理方式,比如由保護排灣和魯凱傳統著手,也就是只有傳統可以佩戴熊鷹羽的階級才可以佩戴,傳統那個階級可以佩帶幾根、那部位熊鷹羽亦必須嚴格規定,其他違反傳統規範配戴的人,要依野保法處罰,所有其他鷹羽則不可使用;實際施行及監督方式由民族自決及與農委會、原委會協商制定,但原則是必須有效限制使用熊鷹羽人數及個人擁有羽飾數量的擴張。

節流另一作法是必須減少熊鷹羽毛需求的頻度,例如每人至少每特定年限以上才能再申請所需要量,每根羽飾都必須向原委會及農委會登記,註冊。並須有每根羽毛的DNA樣本存放於主管單位以備隨時查驗。所有管理經費,由鷹羽持有人負責。管理辦法實施後,不得自行由野外取得,新申請鷹羽由原委會及農委會依庫存量及申請順序配給。現擁有之熊鷹飛羽必須於公告期限內向有關單位登記。保育單位可以發展延長鷹羽壽命的方法,免費提供族人以延長保持熊鷹羽飾的期限。

第二開源,所有公私單位現存圈養熊鷹個體應統一圈養於二至三處公或私營處所,盡量與以配對進行圈養繁殖,圈養處所每年換羽所收集之鷹羽由原、農兩委員會統一管理,發放申請人使用。圈養單位所繁殖個體以擴充飛羽供應為主,若有保育及經營研究需要,也可提供野放個體。公營單位必須有足夠預算支應熊鷹羽庫運作之用。

若需自野外捕捉,擴充圈養族群,需限定捕獲低繁殖潛力的熊鷹蛋,孵化養成後圈養繁殖,所有換毛鷹羽交主管機關分配,禁止取得獵取高繁殖潛力的亞成和成體對族群。捕捉數量須由主管機關核准。
本會在熊鷹飛羽開源任務上,願積極以本會專長,配合各界執行。本會願意自籌經費及場地,募集民間所擁有之熊鷹個體,以本會猛禽繁殖之專長成立由本會經營,受政府監督之熊鷹羽毛庫及種源中心。每年換羽季所收集之所有鷹羽無償提供有關單位分配維持排灣、魯凱族的文化所需之申請。若論壇認可本會此一提議;實際營運方式及經費籌措經本會理監事會決議後報請農委會審核。

熊鷹指名亞種(Nisaetus n. nipalensis)80年代歐洲已有成功案例數起,其中有ㄧ種源甚至繁殖至90年代後期。日本北海道釧路市動物園20022008年各有一次成功繁殖熊鷹東方亞種(Nisaetus n. orientalis)案例,本會會長已有同屬鳳頭鷹鵰(Nisaetus cirrhatus)成功記錄,此案例為全球首例。和熊鷹近似的美洲飾冕鷹雕 (Ornate Hawk-eagle Spizaetus ornatus)在北美已有商業性繁殖,在英國甚至有屬間雜交個體,大型鷹雕類如非洲的戰雕 (Martial Eagle Polemaetus bellicosus)及冕鷹雕 (Crowned Hawk-eagle Stephanoaetus coronatus)在歐洲都已達商業性繁殖的規模。非洲鷹雕(African hawk-eagle Aquila spilogaster)在泰國也已圈養繁殖成功;所以圈養合法持有熊鷹個體,成立羽毛庫是可行性很高的。本會也有促進換羽技術,可以讓圈養個體一年內換羽完成。

台灣鷹獵文化暨猛禽保育協會簡介
本會成立於9/2013,為內政部 台內團字第1020361045號合法立案全國性及區級人民團體,並於01/2014正式成為國際鷹獵及猛禽保育協會(IAF)正式觀察員(http://www.iaf.org/members.php),去年底已正式受邀申請正式會員資格。而IAF 是聯合國教育、科學及文化組織 (UNESCO) 非物質文化遺產委員會 (Intangible Cultural Heritage Committee) 認證的非政府組織顧問 (NGO-90006) 也是世界保育聯盟(IUCN International Union for Conservation of Nature)認證會員。


鷹獵是以訓練過的猛禽捕捉自然狀態下的野生獵物的狩獵方式,也是一門結合工藝美術、歷史文學及動物行為學、生態學,鳥類學,鳥類養殖及獸醫學的綜合藝術。鷹獵為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明訂之”非物質文化遺產之人文文化” 。鷹獵在中華文化圈具優久歷史和文化的重要性。維護國民使用合法猛禽從事傳統鷹獵活動的權益,推動將鷹獵列入文化遺產,鼓勵保育研究,確保野生猛禽及獵物族群和其棲息地之健全,積極成為國際鷹獵和猛禽保育社區一員正是本會推動的宗旨。

Wednesday, December 9, 2015

原民撿土槍獵山羌 判刑3年半新聞的想法


2014-11-10 自由時報南部版 (http://news.ltn.com.tw/news/local/paper/828972)
〔記者陳賢義/台東報導〕王姓布農族男子在林班地拾獲土造長槍,未送交警方反而佔為己有獵殺保育野生動物,遭警攔查緝獲;王辯稱具原民身分,撿到土造長槍應無罪,委任辯護律師則強調王有原民身分,扣得槍枝應符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供作生活工具使用」之自製獵槍;台東地方法院認為,王持有槍枝非其製造,也不屬原民以其文化所允許的方式製造,來源難認與原民文化有何相關,不符構成要件,分罪併罰,應執行3年6月徒刑,科7萬元罰金。
  • 原民獵槍需為自製,且向主管機關登記列管,才能合法持有。 (記者陳賢義攝)
    原民獵槍需為自製,且向主管機關登記列管,才能合法持有。 (記者陳賢義攝)

與原民文化無關

判決書指出,王男是在去年7月於海端鄉一處林班地河床上拾獲土造長槍,明知為他人所有,仍基於侵占犯意非法持有;同年8月間攜槍彈入山獵殺長鬃山羊和山羌等保育動物,被警攔查緝獲。王男到案矢口否認非法持有殺傷力槍枝,辯稱具原民身分,撿到土造長槍應無罪。
台東地院審結認為,扣得槍枝經鑑定,可供擊發口徑12制式霰彈使用,具殺傷力;其次,王在偵訊期間坦承撿獲,足認持有槍枝非其所造,也難認定槍枝「來源」與原民文化有何相關,顯與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自製獵槍」構成要件不符。王男非法持有可發射子彈具有殺傷力槍枝、獵捕保育類野生動物,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
就此事件,個人有幾點看法,以下就事件中非祭典時期狩獵、使用制式槍械及狩獵保育類動物來討論。

首先就非傳統祭典時期狩獵;說到傳統,原住民狩獵傳統就是為了食其肉、衣其皮、飾其羽,祭典只是行有餘力在特定時節才做的事,沒有平常狩獵和耕種的的豐年,哪來豐年祭?把原住民狩獵時機限定在祭典本來就是毫無根據的大漢人沙文主義的決定。另外;用人的祭典而不是動物的生理週期來定狩獵時機,若是慶典剛好落在某物種生殖高峰期呢?

以使用制式槍械而言;限定原住民只能拿自製土槍狩獵是很主觀的事,美國原住民也是拿現代制式火槍狩獵,他們這樣就不算維護傳統了嗎?只有像演古裝戲一 樣拿著遠古道具才算傳統嗎?照這標準,只有拿木石器狩獵那種石器時代的獵具才可以算維護傳統了?何況野生動物保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獵捕野生動物,不得以下列方法為之:使用獵槍以外之其他種類槍械。土製槍枝算獵槍嗎?"獵槍"定義是什麼?

其實臺灣原住民族在十七世紀荷據時期槍支引進臺灣後,已發展出使用槍支收穫獵物的智慧和文化,如布農人的槍祭;槍支和原住民族的存活也有重要的關聯,剝奪其槍支的使用權利,往往引起原住民族對外來統治者不惜以死相抗的起義事件;例如1913年起的連串布農抗暴事件,1930年的賽德克霧社事件等。甚至早在日治之前,西方制式槍械早已是台灣原住民狩獵器具之一了,如下圖,許多批評的人的祖先在原住民使用制式槍械的時候都還沒到達台灣呢。

                                                                       泰雅族男子和他的獵槍(美製 Winchester's 1873)黥                                                                                                                                                面代表他至少有一次獵首的經驗 (取自 http://tnews.cc/035/newscon1.asp?number=15582)


另外我們如果了解目前原住民狩獵的方式可以想象,由於日據以來外來統治者收繳了有效率的火槍,設陷阱成為狩獵的主要方式,但吊索或鐵夾卻是效率較低且無法區別獵物種類的收穫方法。所以只能漫山遍野的佈放,通常一個獵人可以放置數百陷阱。這數百陷阱一周也許只逮兩隻山羌,三隻山羊,但獵者可能只查到第一百個陷阱就收獲了兩隻山羊一隻山羌,這獵人就得打道回府,剩下的一隻山羊一隻山羌等獵人再回來時已腐爛不可食,在獵人離開的同時,這數百陷阱又中了新的兩隻山羌,三隻山羊,獵人又忘了有些陷阱的位置,這些被遺忘的陷阱又成了“幽靈”陷阱,捕獲許多跟本不會被收獲者消費的獵物。而不是獵人標的的物種可能就在這種浪費資源的收獲方式下中陷的。

                                                       幽靈陷阱的犧牲品(取自http://blog.xuite.net/taijigongsi/twblog/113466468-%E7%AB%B9%E6%9E%97%E9%99%B7%E9%98%B1)

但槍獵卻不是這樣,中彈的獵物有較大回收的機率,打到能運回的隻數時(獵人能背負的重量上限),獵人通常就會停止收獲的手段,資源的使用效率就會提高,誤殺、浪費的機會就會減少。

從原住民健康的角度來想,槍獵得的動物比較能在新鮮的狀態下就消費掉,可減少因消費陷阱裡腐爛獵物而暴露於肉毒桿菌中毒的危險;現代獵槍也比較不會有膛炸等土製槍支的危險。而且國內並不生產制式獵槍和彈藥,若能從進口源頭管制好(比如只能由政府統一代購),可限制只能使用無鉛彈藥,減少土槍彈藥鉛子污染食物及環境的問題。

另一方面,以人道的立場來看;現代大口徑後膛槍致命的時效快,可減少動物在陷阱中折磨數日才死亡的無謂痛苦。在美國一般管制的是不能以太小口徑的槍枝狩獵中大型動物,以確保人道結束獵物生命。比如.22口徑一般彈殻子彈就不能拿來獵鹿。

以管理的角度來看,棒子(管制)和蘿蔔(狩獵權)同時呈現,才易達到管理的目標;完全禁止(棒子)狩獵只能給資源管理人員一種“安全的假象”,管理人員反而無法了解資源利用的真相。中國傳說中大禹治水的寓意,應該可以給我們許多啟示。管理使用制式獵槍,而不是禁止,反而能減少獵人自行製作土槍和使用陷阱的誘因進而減少資源浪費的機率。

再來,如果能從禁止轉而朝有效管理的方向走,狩獵的稅收也可幫助自然資源保育管理的經費。負責自然資源保育管理的單位也比較容易掌握資源的動態。

另以資源管理的角度來看;可選擇獵物個體的收獲方式(如槍獵)更可提供獵物族群甚至生態系經營的選項,除物種選擇外,比如只打公鹿(性別選擇),或只打有三叉以上鹿角的公鹿(年齡選擇),也可只打有家豬特徵(如身上的白斑)的野豬(基因型選擇)。

所以管理原住民使用制式槍械狩獵;不只在安全人道上、保育自然資源上都比目前的規定來的合理。在保育臺灣動物資源和維護原住民文化的考量下,停止禁止原住民族狩獵的法規,改以輔導原住民使用現代獵槍,並積極經營管理獵物族群和收獲方法,應是一個所有自然資源和民族文化相關各界需要正視的方向。

因為除生物多樣性外,喪失文明的多樣性也是現代人類同樣嚴重的課題。文化是一種「活」的生活方式,一但一種民族文化或生活方式只能在文化村表演或博物館展示中存在,這個文化就是死了。一百五十年來,許多人誤解達爾文「天擇論」中的“適”者生存為“強“者生存,並進一步引申認為人類文明中較簡單的文化及生產方式為落後、野蠻的文明。在臺灣,”教化“原住民的活動一直不斷,我們已喪失大部份平埔族群,山地族群年輕一輩也漸漸脫離了祖先的土地和生活方式。狩獵是臺灣原住民族的文化中心,我們不但無權去批評改變,更要積極去參與保存。

以本事件牽涉狩獵保育類動物來看;所謂的保育類訂定也是糊塗帳一筆,訂定的標準是啥?當初大部份名單上物種是在沒有長期穩定族群監測方法所得的族群趨勢資料所訂出來的,直到現在;野生動物保育法也沒有明確保育類訂定準則和所有權責人參與的透明過程,在美國列一個瀕絕物種從提出名單,公告徵詢全國意見,公聽會要長達一年以上時間。用這種缺乏科學數字,決策過程封閉的方法所訂的名單來定一個本來就住這的人的罪,不是很誇張嗎?好像一個吃素的人強佔一個漁夫的家,然後制定法律只能用自己使用麻繩編的網在中秋節抓吳郭魚,用尼龍網在端午節抓鯽魚不合法,因為用尼龍網不符傳統,端午節季節不對,而鯽魚很稀少;要把原屋主判罪一樣可笑嗎?沒錯,他合法,但不合義理;跟西班牙征服者把印加帝國皇帝以異端為由處死不是一樣嗎?

合理利用野生動物資源,也可以抑制對商業性農產這種對環境有負面衝擊的生產方式(土地開發,化肥,農藥,機械,運輸,儲藏,展示)的依賴。美國許多鄉間的人家每年收穫的獵物足抵得上全年的肉用量,所以不用購買畜肉。這對減少牲畜甲烷,含氮廢物排放也有許多幫助。

美國在20世紀初到現在對野生動物的經營管理雖不完美,但基本上資源的現狀是比積極管理前好太多了;以白尾鹿為例,二十世紀初,白尾鹿也是面臨過渡狩獵,族群瀕危的地步。管理手段除積極的棲地營造,鹿隻移動(這點有許多負面衝擊,目前有許多檢討)最主要是停止商業性收獲,個人收獲主要以季節和收獲量來管理,除少數地區外,禁止狩獵從不是復育的手段。雖然收獲一直進行,但目前美國大部分的州都有鹿口過剩的問題。可見適當,符合當地生態特色及獵物族群動態的資源利用方式對資源的永續性是無妨害的。

這十幾年來,國際保育界已了解到,用外來移植的方式並不能達到在地保育的目標;我們這些“文明人”應該停止“教化”“野蠻”的原住民怎麼保育他們賴以為生的資源,並建立外來者和在地人的對話、合作關係,利用在地居民的傳統智慧結合客觀的科學知識以永續利用這些資源。

我們不能強制所有原住民個人都要選擇成為獵人,但我們更不能剝奪他們選擇祖先生活方式的權利;若要他們留在族群固有的領地,不成為都市的遊民,邊緣人;伐木,種菜和合理的收獲獵物,這三種山區的生產方式,那種生產方式對資源的永續性較高呢?那種生產方式最符合原住民文化呢?

附錄 野生動物保育法 第三條

     本法用辭定義如下:

        野生動物:係指一般狀況下,應生存於棲息環境下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魚類、昆蟲及其他種類之動物。

       族群量:係指在特定時間及空間,同種野生動物存在之數量。

       瀕臨絕種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降至危險標準,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珍貴稀有野生動物:係指各地特有或族群量稀少之野生動物。

       其他應予保育之野生動物:係指族群量雖未達稀有程度,但其生存已面臨危機之野生動物。

甚麼是族群量危險標準?甚麼是族群量稀少?生存已面臨危機的要素是甚麼呢?台灣那幾個物種有長期穩定族群監測方法所得的族群變動資料呢?以這些籠統的文字為依據所列的保育名單來構人入罪不是很荒唐嗎?我在臉書討論這議題時,很多人跟我說現在國內制定保育物種已引進IUCN的規範,所以是很科學很合理了,而且也有公告所以也不是封閉的決策過程。我想這是很大的進步,值得鼓勵的方向。不過;我還是有一些建議;IUCN保育物種名單列名的規範是一個軟體,光有軟體而沒有資料,是無法運作的。而資料是什麼?就是可以拿來客觀比較物種族群在特定時空範圍內變動的資料,國內大部份物種還是缺乏這種品質的資料,沒有好資料來編列保育名單;真正需要介入保育的物種可能無法得到足夠公私各方資源保育,而本來可以適當管理而得以永續利用的物種卻不能使用。變成一事無成。而修正「保育類野生動物名錄」公告通常並未詳述修正的原因,而且只有十四天回應期(file:///C:/Users/Huisheng%20Chen/Downloads/%C3%80%C3%8B%C2%B0e%C2%A1u%C2%ABO%C2%A8-%C3%83%C3%BE%C2%B3%C2%A5%C2%A5%C3%8D%C2%B0%C3%8A%C2%AA%C2%AB%C2%A6W%C2%BF%C3%BD%C2%A1v-%C3%97%C2%A5%C2%BF%C2%AF%C3%B3%C2%AE%C3%97%C2%A4%C2%BD%C2%A7i.pdf),怎能得到有足夠深度的回應?決策過程還是一樣粗糙封閉,是有很大改善空間。

Thursday, September 19, 2013

這算不算干擾保育類野生動物?


2011/03/05 22:46

http://udn.com/NEWS/DOMESTIC/DOM3/6191356.shtml
聯合報╱文/劉愛生  2011.03.05 02:58 am

一隻重約4公斤的穿山甲前天清晨意外出現在中壢市一處菜園,消防隊員半信半疑的趕到現場,捕獲這隻保育類動物,昨天轉交縣政府野放,重返山林。 

野保法只規定人不可破壞保育類動物的棲地,而保育類動物自然利用的環境(這次是菜園),自然就是牠的棲地,在保育類動物的自然棲地將保育類動物抓走,不算違反野保法(18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和動物保護法(四、避免其遭受惡意或無故之騷擾、虐待或傷害)嗎?

試想;在美國,如果一對國鳥白頭海雕選了一棵在你後院的樹築巢,如果你打電話叫消防隊來把鳥抓走.......

森林警察大哥呢?

人不如狗?郵差被狗咬 三年2500起


2011/03/05 13:26

  • 2011-03-04
  • 中國時報
  • 【鄭閔聲/台北報導】

菜鳥郵差不只要熟悉送信路線,還要知道哪裡有惡犬!根據中華郵政內部統計,過去三年,全國郵差主動通報被狗攻擊受傷的案例就有兩千五百起,被狗追逐案例超過三千起,隱忍未通報的更是不計其數。但根據《動物保護法》規定,任意攻擊動物可能遭到懲罰,甚至有郵差因為自我防衛時不小心弄傷狗,遭到飼主求償,讓郵差無奈地說,「根本是人不如狗。」

     國民黨立委盧秀燕日前接獲多起郵差陳情表示,他們每天送信時,經常遭受惡犬追逐攻擊,甚至還被咬得滿腿是血,盧秀燕要求中華郵政、勞保局等單位,應提供被狗咬傷的醫療補助,並讓受傷無法上班的郵差請公傷假。
     盧秀燕表示,攻擊郵差的只有兩成是流浪狗,其他都是有飼主的家犬,但近年動物保護意識抬頭,讓許多郵差被狗咬以後也無可奈何,她還聽說過郵差送信時因為被狗吠,為自我防衛拿石頭驅趕,卻不慎弄傷狗腿,遭到飼主求償,最後只能賠錢了事。
     從事郵差工作卅餘年的林坦濤說,颳風下雨他都不怕,只怕被狗咬;比起野狗,他更怕家犬,因為一個不小心還會得罪飼主,惹上麻煩;郵政工會理事長沈英傑也說,過去還有郵差被狗攻擊後,拿水管往地上摔打嚇阻,卻遭狗主人投訴,認為郵差嚇到愛犬,要求道歉。
     同樣有卅多年資歷的郵差蕭滌生說,自己曾多次被狗咬傷,但為了怕自衛會觸犯《動保法》,「被狗追的時候,我只敢把雙腳抬高高的。」
     中華郵政公司科長林坤福表示,郵差被狗攻擊的確是中華郵政關注的問題,公司方面還特地建立一套標準作業程序,一旦接獲郵差被狗攻擊通報,一定先派人協助接手工作,確保準時遞送郵件,接下來確認攻擊郵差的狗是流浪狗或家犬,分別通報當地動保單位和飼主處理,並進一步商討賠償事宜。
     林坤福說,針對被狗咬傷郵差,中華郵政有提供醫療給付和工傷假;勞保局給付科副理蔡素櫻也表示,執勤中受到動物傷害,都屬職災,勞保局都會給付醫療支出,並提供傷病補助。
臺灣最大的問題就是把保育conservation)和動物權animal right)混為一談,一個搞的是族群的永續population sustainability),一個搞的是個體的生存權individual right)保育是以科學和證據來處理資源運用和地球生物存活的政治學,動物權是宗教性的道德觀,是非常主觀的,一個人對於個體的生存權或尊嚴都有其個別的看法;而且以生態系的角度來看,整個生態系本就是能量和營養的流通網,每一個營養階層的個體生命本是以其下面營養階層個體的死亡或受苦來建構的,以我個人的角度來說;食草獸吃草,難道就不構成對植物個體生存權的侵犯嗎?
我尊重每一個對個體的生存權的看法,但當一群人強將自己的道德觀加在...另一群人身身上時,這種古人所謂的率獸食人的現象就會發生,臺灣獼猴和流浪狗在臺灣就是活生生的例子!而郵差受狗攻擊和農作物受猴損毀正是這現象最好的寫照!
任何真正了解獼猴生態的人應該有這個認識,獼猴具有相當的智慧和靈巧性,任何驅離,阻隔的措施都不可能成功,異地遷移由於獼猴社會結構的特性,遷移的個體一定會受當地獼猴族群的攻擊,存活的可能性或繁殖的可能性都很低,而且造成當地猴群人為的干擾。以目前全臺獼猴族群數量;捕殺造成損害經濟的獼猴會造成臺灣獼猴族群的危機嗎?國野生動物土洋博士已經很多,臺灣獼猴的生殖特性參數這三十年來應該也足了,用族群永續分析(Population Viability Analysis)軟體跑個一千次也不用一個小時,難道作不到嗎?
獼猴又是生態系統中所謂的“中級掠食獸”,族群本來有“高級掠食獸”在節制,但臺灣雲豹已滅,而角鷹數量稀少,不加以人為控制,就會有所謂的“中級掠食獸釋放”,對小型鳥獸爬蟲將會有毀滅性的影響,這在北美因灰狼的滅,而造成郊狼,浣熊等中級掠食獸釋放機制,使許多雁鴨數量大減的是件已有許多文獻探討。
而流浪犬和貓對當地原生生物的危害也有不少文獻探討,只是大家一直視而不見,以美國來,光流浪貓一年就殺死數百萬野鳥和數十億小型哺乳動物和兩爬類(http://news.nationalgeographic.com/news/2004/09/0907_040907_feralcats.html)。節育而不收養或安樂死流浪犬和貓所造成的野生動物生命損害是所謂“愛護動物”人士不願面對的殘酷事實。
張開你的眼睛吧!!在你所謂保護動物的過程;千百倍的野生動物正因你的所作作為而喪身!!

平地造林

2009/05/17 13:12

近來常看到國內推動平地造林基礎建設,看來都是以外來種(包括臺灣原生種,但卻不是該生態系原生種的樹種)為主,以"減碳"為主的經濟林,談的都是"減碳"、"森林遊樂區"所可能帶來的經濟利益,看不到生態系restoration的成份在內。台灣平地生態系是這三百年來受創最深的生態系,特別是西南部的季風莽原生態系,由於適合甘蔗種植,目前幾乎破壞殆盡,沒有任何殘留。我覺得這是台灣保育界兩三百年來恢復台灣平地生態系最好的一個機會,也是最大的危機;另外也是許多長期復育和研究計劃的契機。目前國內生態界對這事件是怎樣看法和扮演怎樣的角色呢?

一個激極低生態價值外來種平地造林的範例 (取自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施政績效 / 植樹造林 台東縣政府桃花心木造林地 http://www.coa.gov.tw/view.php?catid=23522)

新書介紹 The Race to Save the World's Rarest Bird - - The Discovery and the Death of the Po'ouli

2008/07/05 05:00

世界最稀有鳥類的死亡紀事

三十年前一群夏威夷大學的學生陰錯陽差走進夏威夷茂宜島哈雷阿卡拉火山東北坡的浸水雨林裏,意外發現一種吃小蝸牛的黑臉小鳥,連當地夏威夷人都不知他們的存在,學者後來為他取了一個夏威夷名─Po'ouli,也就是黑臉的意思。

2004年感恩節後那一天 一隻黑臉仔在茂宜島高科技的繁殖中心咽下最後一口氣,也敲下這個種絕種的喪鐘。

作者愛文. 包威爾(Alvin Powell) 為哈佛大學新聞中心高級科學作家,本書為他的第一本書籍著作。

本人2004年參與最後一隻黑臉仔的拯救工作,並在2005夏曾陪作者和聯邦及州野生動物官員到最後一隻黑臉仔的棲地堪察。

我在前文"覆水難收"已對本種的絕滅有一些簡介,本書對整個過程有非常深入的探討,值得對保育有興趣的朋友一讀。
本書共分底下章節:Introduction, Eleven Weeks, No More Miracles, The Hana Rainforest Project, The Mystery Bird, Hawaii, The Honeycreepers, The Po'ouli's Decline, Rats, Extinction, and The Battle of Midway, The Hawaiian Forest Bird Survey, Prelude to a Fence, A Fence in The Forest, Back From The Dead, Funerals and Frustration, Breeding in Cages, Saving The Legacy, After Eleven Weeks, Knowledge and Hope, A Forest Bird's Echo, Index.

2008三月由Stackpole Books 出版。

野保法中自用狩獵修正案看法

2008/06/15 00:45
寫我的看法前,我想我得先自我介紹一下我自己的背景,這樣大家看到我的看法時,才會瞭解為什麼我會有這樣的想法。 
我是一個自小就在高屏長大的獵人,也是瀕危物種保育工作者和生態學術研究者。我自小學就抓鳥、抓魚、設陷阱,大了之後從事鷹獵(falconry),甚至發行過臺灣唯一一份鷹獵刊物。到美國之後也打鹿、打鳥、放鷹,之後到夏威夷工作則迷上閉氣潛水(freediving)射魚。 
我自1980年代初就被「馴化」,進入野生動物研究這一行,裴老大算是我的大師兄,我主要研究島嶼動物和從事瀕危物種復育,說起來我是臺灣第一個運用無線電系統追蹤野外蘭嶼角鴞、梅花鹿和臺灣黑熊(不要懷疑,去問 黃美秀 老師就知道)的人,在美國唸研究所的題目是棲地破碎化對島嶼森林猛禽的影響,前幾年在夏威夷從事瀕危島嶼鳥類的復育工作,不過這種鳥最後還是絕種了。目前我又回到學校系統當老學生,準備到加勒比海的玻多黎各研究一種瀕危的鴿子。 
不過我還沒完全「家畜化」(domesticated),因為我還在狩獵。許多人因為道德及宗教的因素反對狩獵,因為它終究種是「血腥的活動」,因為這個活動會把其他動物殺死。我並不是什麼狩獵的哲學家;我只是一個實行者,我從不質疑狩獵有什麼「對」或「錯」,因為狩獵自我小時候就是我生活的一部份,也是我獲取動物性蛋白質的一種方式。我儘量不浪費地吃掉我獲取動物,我也儘量只殺我要吃的動物,我的牆上從沒有掛過一件我所殺的動物一部份,甚至連一張照片也沒有,因為我個人認為死亡沒有什麼光榮可言,我也從沒自殺戮中得到快感,我殺只是因為我要吃。 
對那些一定要有哲學基礎來證明狩獵是正當的人,我想美國狩獵作家Ed Zern的散文或Haward B. Wescott Jose Ortega  Gasset 所著之「狩獵的沉思」(Meditations on Hunting)所散發出的熱情哲學要比我寫的要好得多了。 
對一定要在科學上證明狩獵是違反保育原則的人,我認為狩獵和農耕或其它生產方式都是自然資源利用的型式之一,適度管理的收獲野生動物,其資源利用的永續性甚至超過因應吃素需要,而變更開墾自然環境所造成的影響,因為農耕基本上澈底改變水文、地質、土壤結構及依附其存活的生態系,而依物種生態原則管理的狩獵,只是從生態系中的獵物物種族群中移除某些個體,基本上減低獵物族群對棲地承載量的壓力,對物種及棲地的永續性反而有幫助。我們可以從現代和歷史角度來觀察,凡是仍以原始採集狩獵為生的民族,其居住所在地的生物多樣性通常較高,而一個民族或地區一旦由採集狩獵為生轉為農業或工業,該地區生態系就會遭到嚴重破壞。狩獵;人與生態系是互相依賴的關係,是一種類似掠食獸和獵物由下而上(bottom up) 的食物鍊型式。農、工等集約生產方式;人成為生態系的資源掠奪及破壞者,類似一種移除高級掠食獸後,中級掠食獸(mesopredator)壓制機制釋放(release)後的,由上而下的食物鍊型式。到商業,服務業等資本主義行為成為人類生產方式的主流之後;人類基本上是地球生態系一種超級病菌或寄生物種的生態角色(niche),商業和服務業所衍生的商品包裝、配送運輸、儲存、行銷等非直接資源消費,對地球生態的衝擊更是史上未見的。所以狩獵並沒有什麼「對」或「錯」,但卻有「好」或「壞」,因為以換取貨幣而行的商業性狩獵,基本上只是寄生體系的一環,已不是掠食獸和獵物由下而上(bottom up) 的食物鍊關係。 
好啦,現在進入主題,既然討論的是野生動物保育法自用狩獵修正案,我們應該先探討保育到底是什麼?底下我在Google上找了幾個和各位分享: 
保育 - 野生動物保育法:”係指基於物種多樣性與自然生態平衡之原則,對於野生動物所為保護、復育、管理之行為。”
Conservation - From section 3(3) of the Federal Endangered Species Act: "The terms "conserve," "conserving," and "conservation" mean to use and the use of all methods and procedures which are necessary to bring any endangered species or threatened species to the point at which the measures provided under this Act are no longer necessary. Such methods and procedures include, but are not limited to, all activities associated with scientific resources management such as research, census, law enforcement, habitat acquisition and maintenance, propagation, live trapping, and transportation, and, in the extraordinary case where population pressures within a given ecosystem cannot be otherwise relieved, may include regulated taking." 
Conservation - British Columbia Ministry of Forests and Range: "The management or control of   human use of resources (biotic and abiotic) and activities on the planet, in an attempt to restore, enhance, protect, and sustain the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a desired mix of species, and ecosystem conditions and processes for present and future generations."
Conservation - National Parks of Canada: "Careful preservation and protection of ecological processes and biodiversity of the environment." 
不過不論保育如何執行,我想自然資源保育的目的是資源的永續利用"禁止使用"只是管理稀少資源方法中的一種階段性的選項,不是目的。 
美國亞種遊隼(Falco peregrinus anatum)的保育過程就是很好的例子。在經歷19601990年代包括禁用有機氯農藥、禁採野生遊隼(圈養繁殖個體一直未受限)及圈養繁殖野放的努力。美國亞種遊隼已於1999年自美國瀕危物種名單除名,並於近年來陸續在西部各州開放採捕以為鷹獵之用。 
我也認為管理比禁止更能達到資源保育的目標,一項活動一但由於禁止而地下化,資源管理者就無法確實掌控資源現況及利用的強度。國內禁止狩獵活動已將狩獵推向地下化,而地下狩獵活動已嚴重危害瀕危物種的存活,獵人的權益及國家可用於保育瀕危物種及管理可收獲物種的稅基。 
中華民國是一個依憲法立國的世俗化國家,不是一個政權天授的宗教國家,管理自然資源應依據該資源的生態學原則施行,管理政策規範應以客觀的科學數據模式為依據,以永續利用為目標,不應憑依個人主觀的宗教信仰或喜好制定。最終資源政策有關資源分配及利用方式,雖以多數決議為依歸,但在不妨礙永續資源利用的前提下,應顧及少數群眾個人或文化上的需求。 
此外使用自然資源應秉持使用者付費及專款專用原則。獵人或釣客若能遵守及配合這個原則,則類似美國各州的狩獵許可費及聯邦的Pittman-Robertson Federal Aid in Wildlife Restoration Act Dingell-Johnson Federal Aid in Sport Fish Restoration Program自所有狩獵及釣具收取10%稅款,專款專用於野生動物及淡水魚類保育的經費法案也許就可產生,而不會有裴老大擔心貓熊來臺搶走保育經費的疑慮。 
在野保法第一章 總則 第七條 為彙集社會資源保育野生動物,中央主管機關得設立保育捐助專戶,接受私人或法人捐贈,及發行野生動物保育票。 專戶設置及保育票名稱、標章之使用及發行管理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十七條 第一項許可證得收取工本費,其申請程序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第二十條進入第十七條劃定區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或主管機關劃定之垂釣區者,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登記,隨身攜帶許可證,以備查驗。離開時,應向受託管理機關、團體報明獲取野生動物之種類、數量,並繳納費用。前項費用收取標準,由主管機關定之。從野保法這幾條條文來看,野保法已有類似構想,我想國內保育界及野保學界何不順勢而為呢? 
另外野保法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 第十七條 非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獵捕一般類之哺乳類、鳥類、爬蟲類、兩棲類野生動物,應在地方主管機關所劃定之區域內為之,並應先向地方主管機關、受託機關或團體申請核發許可證。前項野生動物之物種、區域之劃定、變更、廢止及管制事項,由地方主管機關擬訂,層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 由此看來,劃定獵捕一般類野生動物區域本就是地方主管機關的職責,國內保育界及野保學界應該做的是如何把資源永續經營的理念、制度趕緊建立,而不是反射性的先禁止再說。 
再來第十八條保育類野生動物應予保育,不得騷擾、虐待、獵捕、宰殺或為其他利用。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在此限:
一、族群量逾越環境容許量者。
二、基於學術研究或教育目的,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者。
前項第一款保育類野生動物之利用,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許可;其可利用之種類、地點、範圍及利用數量、期間與方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前二項申請之程序、費用及其他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看完這條後,大家想想這幾年來台灣獼猴和農民的衝突,再看看聯合報記者陳紹聖2008.05.28這兩張在玉山南二段塔芬谷的新聞照片:

我想論壇上許多野生動物專長的朋友應該可以看出端倪吧?以動態生態系平衡及維護演化過程為導向的新自然資源經營管理方式來看,第二張照片給我們什麼警訊呢? 
最後我要再強調的是自然資源保育的目的是資源的永續利用"禁止使用"只是管理稀少資源方法中的一種階段性的選項,不是目的。重要的是經營管理。目前整個野保法中完全看不到這個元素,整個第二章 野生動物之保育只談怎麼禁止,第四章 野生動物之管理只談到圈養個體的管理,完全看不到野外族群的管理和願景。整個野保法也看不到類似美國瀕危物種法(Endangered Species Act)那種對主管機構法制化的瀕危物種復育強制力 (to bring any endangered species or threatened species to the point at which the measures provided under this Act are no longer necessary.)。這些才是我們自命為保育人士的人要擔心的。 
對我來說,這事件重要的不是開不開放或自不自用的問題?而是有沒有自然資源經營管理制度建立的問題。